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81號聲請人 張震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張喬南 、 張崇南 、 張黛華 、 張復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