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4號原告 梁墾識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 陳華明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梁懇識 」之記載,應更正為「梁墾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