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賴燕清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吉春華 訴訟代理人 簡汝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表明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100年12月4日國安社區100年度第二次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有關通過「案由一:社區規約、施行細則修正決議案」之決議應予撤銷」,原告究竟主張為確認之訴,抑或為行使撤銷權之形成之訴?即原告究係主張該次會議決議不成立請求確認,抑或行使撤銷權?
三、原告請逕將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於收受原告訴狀後,請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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