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