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峯源具保人陳莉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莉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峯源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由具保人陳莉琦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019號偵查卷宗第33頁)。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亦未獲,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之拘票1張及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嗣本院再傳訊具保人陳莉琦偕同被告於102年7月11日到庭,惟具保人及被告均未到庭,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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