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功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0,000元(78X180000=00000000),應徵裁判費203,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3,3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