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 陳介文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據實回覆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就附件所列財產相關事項提供資訊,然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據實陳報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如逾期未陳報,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件:
1.聲請人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如可提出在職證明或薪資明細資料,應提出之;如未能提出,應敘明原因)。
2.聲請人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迄今賴以維生之收入來源。
3.聲請人之母、聲請人全部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
4.聲請人之「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登至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4.聲請人在證券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查詢明細表(如無,亦應敘明)。
5.聲請人目前是否領取「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補助及其相關資料。
6.聲請人除全民健康保險等強制險以外之保險相關資料(包括契約書或保險單及保險單價值,如無保險,亦應敘明)。
7.聲請人所居住房屋之所有權人(並提供登記謄本或可供參考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