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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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投票受賄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3月1日犯投票受賄罪,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36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聲請書漏載)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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