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9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所述量刑過重,未具體叙明其事實依據,非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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