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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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教唆共同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教唆共同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7月5日犯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59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教唆共同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