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所稱:量刑太重、證人胡說、住過精神病院及公公年老等情,均非指摘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本案判決之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