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2月間起至同年3月28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19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6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