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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