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洪榮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梁洪美連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93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萬4,410元(見本院卷第6頁之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1萬6,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