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5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邱黃博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73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5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受判決人邱黃博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為上開之指述等語,指為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外,不僅未附具原刑事確定判決書,亦未提出任何足以作為判斷有無再審理由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不合法,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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