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 洪榮進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 梁洪美 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核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須補繳納壹拾肆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起訴時之不動產價額(單位:新臺幣)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4,378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平方公尺×1/1(權利範圍)=6,047,010元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0,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1平方公尺×1/2(權利範圍)=8,875,000元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房屋:
102,400元(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㈣綜上合計為6,047,010元+8,875,000元+102,400元=15,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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