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大幃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耀崑 代理人 吳佳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8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幃電子有限公│合作金庫六家分行│108年7月15日│4,654元│WV0000000││││司廖耀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