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劉 思白 債務人 吳文芳
一、債務人 劉思白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文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㈡、查債務人劉思白於民國107年9月27日邀同債務人吳文芳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3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7年9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
1.1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2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㈢、查債務人劉思白於民國107年9月27日邀同債務人吳文芳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7年9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1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2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㈣、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計至民國108年12月11日之違約金共5元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文芳、劉│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26%│││415089│思白│月5日起│││││7元│││││├──┼───┼─────┼──────┼──────┼───────┤│002│新臺幣│吳文芳、劉│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26%│││221683│思白│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文芳、劉│自109年4月6│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415089│思白│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7元││││金,如債權人就│││││││債務人劉思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文芳清償。││││├──────┼──────┼───────┤││││自108年12月1│至109年4月5│按上開利率百分│││││2日起│日止│之十計算違約金│├──┼───┼─────┼──────┼──────┼───────┤│002│新臺幣│吳文芳、劉│自109年4月6│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21683│思白│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元││││金,如債權人就│││││││債務人劉思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文芳清償。││││├──────┼──────┼───────┤││││自108年12月1│至109年4月5│按上開利率百分│││││2日起│日止│之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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