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尚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震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尚樺建材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新豐│108年6月6日│7,440元│SFA0000000││││ 司余震陽 │分行│││││├──┼───────┼────────┼──────┼──────────┼───────────┼────┤│002│尚樺建材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新豐│108年6月6日│12,000元│SFA0000000││││司余震陽│分行│││││├──┼───────┼────────┼──────┼──────────┼───────────┼────┤│003│尚樺建材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新豐│108年6月6日│12,000元│SFA0000000││││司余震陽│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