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各一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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