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字第11號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71,1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2,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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