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乙○○
號7樓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政洋┌───────────────────────────────────────────────────┐│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11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三芝三美容美髮材料│淡水信用合作社三芝│25,000元│AF0000000│93年11月20日│││行 鄭文忠 │分社││││├─┼─────────┼─────────┼─────────┼─────────┼─────────┤│2│三芝三美容美髮材料│淡水信用合作社三芝│25,000元│AF0000000│93年12月20日│││行鄭文忠│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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