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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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乙○○聲明限定繼承事件,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10日內補正:已知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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