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據實回覆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㈦所示事項及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余吉祥附件:
㈠、台端有兄弟姊妹共幾人?所有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
㈡、台端所陳租屋在外,每月支出房租八千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正本,含逐月之租金繳納轉匯收據。
㈢、台端所陳報個人生活費高達一萬五千元之明細為何?請釋明此部分支出之必要性。
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附正本)。
㈤、台端配偶現從事何職業?收入狀況如何?其是否曾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每月有無固定應繳款項?其金額為何?
㈥、台端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㈦、台端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聲請前兩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兩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是否現有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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