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87,239,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4,997,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996,7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