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十六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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