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107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年度偵字第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年月日午時在本院刑事第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方鴻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口口口
二、犯罪事實要旨:口口口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口口口口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願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被害人賠償金新台幣口口口口元、支付新台幣口口口口元予口口口口。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審判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