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1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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