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1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