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