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徐瑞辰
       林思翰
       王祥龍
       蔡耀緯
       張聖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12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瑞辰、林思翰、王祥龍、蔡耀緯、張聖麟互相鬥毆,各處罰鍰
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2年12月14日8時19分。
(2)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
(2)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3)經警察當場查獲。
(4)監視錄影畫面照片8張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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