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145號
原   告  吳俊毅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傳家寶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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