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55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林明山
       徐文雄
被   告  胡乃懿胡發仁
       胡碧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
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點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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