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07號
原 告 吳玨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松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
告吳國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