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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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胡金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忠發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康忠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明確說明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若未為付款之提示,請提出約定清償日為何時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