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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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債權人 郭靜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泰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泰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票號0000000本票是否有經本票裁定?(本票正本上有蓋本院戳章)若有,請提供相關裁定影本供參。
三、本件票號774177本票到期日為110年3月20日,則請求到期日前110年3月7日起之利息有何依據?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四、本件請求總金額為何?若聲請狀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據以請求票據總金額合計為新臺幣60,000元,惟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請求金額為65,000元,似有不符)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