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麒綸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毛重零點 伍肆陸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麒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MDMA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粉紅色藥錠1包(驗前毛重0.57公克,驗餘毛重0.546公克),經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定結果,確定含MDMA成分,有該中心101年4月30日DE-10117-1號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參101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卷第44頁),堪認上開粉紅色藥錠1包確屬MDMA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