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孫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6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原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 向鈞院 陳報遺產清冊(99年度司繼字第63號),為了解本案陳報遺產清冊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苗院源家字第1716號函、除戶謄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台幣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書、信用卡帳單影本等件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惠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