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6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原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99年度司繼字第63號),為了解本案陳報遺產清冊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影本等件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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