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吳小玉 住花蓮縣○○鄉○○村○○○街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張定洲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