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基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基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