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 張匡宇 代理人 何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7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台灣基金│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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