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三號
聲請人太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0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華南銀行世貿分行鍾│華南銀行世貿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參萬元 │GB九二二五五六││││德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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