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思維
被 告 關坤 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