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黃雨婷
黃治遠
黃詩婷
黃燕婷
黃瑞珉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
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黃榮
昌之繼承人似尚有 黃家興 ,復黃家興於民國108年9月21日死
亡,則尚須調查黃家興之繼承人,是被繼承人 黃榮昌 所留遺
產之繼承情形,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