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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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75號

原告 陳雅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許愿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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