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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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52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492元【計算式:本金324,9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512元(詳如附表)=327,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違約金小計(元以下4捨5入)

1

324,980元

113年2月25日

113年5月9日

2.56

1,70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9日

0.256

103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2.685

574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0.2685

57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3.685

66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0.3685

7元

合計

2,51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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