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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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雅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469元【計算式:本金151,78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81,687元(詳如附表)=433,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違約金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151,782元

97年8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即起訴前1日)

9.75

235,567元

97年9月17日

98年3月16日

0.975

734元

98年3月17日

113年7月16日

(即起訴前1日)

1.95

45,386元

合計

281,687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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