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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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雅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469元【計算式:本金151,78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81,687元(詳如附表)=433,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違約金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151,782元
97年8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即起訴前1日)
9.75
235,567元
97年9月17日
98年3月16日
0.975
734元
98年3月17日
113年7月16日
(即起訴前1日)
1.95
45,386元
合計
281,6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