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
原告 梁翰文
被告 江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3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