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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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

原告 梁翰文

被告 江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3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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