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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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辜飛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 吳偉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債務人究為幾人?
二、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何債務人有所請求?其請求原因事實?
三、補正「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