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58號聲請人 詹月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榮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附表與聲請事項欄不符)。
㈡補本票正本13紙(因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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